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1683号
(2019)吉01民终4798号之二
本院2019年1月28日对上诉人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安功经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吉01民终479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9)吉01民终4798号民事裁定书结案落款时间中的“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应更正为“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张兴冬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史兰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