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5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奚红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上诉人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欣华
审判员 姜晓健
审判员 王 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