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3336号
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
被告:c公司。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b公司诉反诉被告a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b公司亦未按期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反诉原告b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