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个体。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