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个体。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