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振华果品批发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3民初531号 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号财富中心*座*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振华果品批发部。 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号。 经营者:***。 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张家口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振华果品批发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