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辰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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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财保35号申请人:日照市辰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帮美。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保全金额1742778.67元),并由唐山市金日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市辰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42778.67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