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定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保定市万通利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五四中路851号7楼713室。
负责人:*雷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天鹅路338号科技示范楼6层。
负责人:闫雪勇,公司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99号北方建设大厦三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定市万通利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10000.0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30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医药费1000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均同意先行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将原告***撞伤,原告***因治疗花费巨额医药费,现需再次入院进行复查,急需医药费用,原告***申请保险公司先予赔偿,两家保险公司均同意先行赔偿,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00元。限于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0.00元。限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闻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