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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昱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1003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003民初7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5元及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