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4民初308号
原告:河南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茂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河南某公司与被告生茂某公司、第三人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