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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81民初5374号 原告:邓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西一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男,汉族,1996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邓州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邓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邓州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也未提起反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2050元,退回给原告邓州市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