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681民初1479号 原告:霍某某,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霍庄行政村霍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建业街1号嘉泽大名嘉园12幢甲单元801室。 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08388495。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霍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诉讼费减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霍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