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毛家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1财保19号
申请人湖南省毛家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君临天厦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省毛家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聚江苑11栋1104(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的房屋产权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毛家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同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聚江苑11栋1104(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的房屋产权;
二、第一项执行后,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