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民初588号
原告:安徽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庄周办事处美润兰庭21#107铺,机构代码91341622MA2MT98049。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林,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住蒙城县。
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中坝南路99号,机构代码913206217037355485。
法定代表人:陶宝华,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安徽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