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111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东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06078176Y。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久力燃气以西、鲁洲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95429443F。
法定代表人:胡建才,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37.26元。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足以偿付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7027.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京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