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111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东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06078176Y。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久力燃气以西、鲁洲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95429443F。
法定代表人:胡建才,经理。
本院于2022年01月24日以(2022)鲁1323执保20号保全裁定对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1497.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京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