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保20号之三
申请保全人: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东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06078176Y。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经理。
被保全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久力燃气以西、鲁洲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95429443F。
法定代表人:胡建才,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裁定将被保全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现案件进入执行环节,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该账户内存款871497.97元。对于账户内存款128502.03元需解除查封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京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