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1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东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06078176Y。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
被执行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久力燃气以西、鲁洲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95429443F。
法定代表人:胡建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117××××35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7027.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京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