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玖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恒泰建材经营部与宜宾市玖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10023号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恒泰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5QKXY7T,住所地翠屏区叙府东路99号。 经营者:***。 被告:宜宾市玖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314555543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育才路北段万兴花园C区A组团(罗马假日)3幢5**4层2号。 法定代表人:郑大财。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恒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宜宾市玖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恒泰建材经营部以与被告宜宾市玖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恒泰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恒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恒泰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