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02执50号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咸阳恒华佳耀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咸阳恒华佳耀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民终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43155.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拨回案款803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944元,剩余793056元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本案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23)陕05民终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