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

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82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8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23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1011594.7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950元、执行费13390元。本院于2024年0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12607元,上述案款1099217元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执行费1339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