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南意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江南意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辖70号 原告:苏州江南意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门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3年10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苏州江南意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苏州江南意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退休干警***的配偶,根据相关规定,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4884号《关于原告苏州江南意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以原告苏州江南意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退休干警***的配偶为由,报请我院将本案指定管辖。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该院请示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