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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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300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
被告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84.5元。
审
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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