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page{margin-right:2.6cm;margin-top:1.5cm;margin-bottom:1.75cm} P{margin-bottom:0.21cm;direction:ltr;color:#000000;text-align:justify;widows:0;orphans:0} P.western{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font-size:10pt;so-language:en-US} P.cjk{font-family:”宋体”,”SimSun”;font-size:10pt;so-language:zh-CN} P.ctl{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1pt;so-language:ar-SA}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300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 被告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84.5元。 审 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