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鼎鑫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和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锦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鼎鑫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鼎鑫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陕西鼎鑫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陕西鼎鑫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陕西鼎鑫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陕西鼎鑫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446元,减半收取2122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034.79元,减半收取20517.40元,由上诉人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晓元
审判员贺洁
审判员贾玉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姜峰
书记员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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