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民终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8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84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929元,减半收取129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929元,减半收取12964.5元,由上诉人陕西和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