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2802号
原告: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男,汉族,1995年6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罗云峰,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彭友庆,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杨
打印:杜予诺校对:杜予诺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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