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6民初1987号 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2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管理科科长,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25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0.2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降低诉讼标的为100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5575.24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