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6民初1987号
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2219号。
法定代表人:高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议方,女,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管理科科长,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2538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0.2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降低诉讼标的为100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5575.24元。
审判员 徐凤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