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0804号
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议方,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兵生,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涛,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静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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