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5民初14号
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2219号。
法定代表人:高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议方,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北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顾李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和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