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图木舒克新盛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6民初1666号
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2219号。
法定代表人:高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议方,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管理科科长,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图木舒克新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中兴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童学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图木舒克新盛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为11276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55.2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30.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