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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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04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47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大街**万通中心****。
法定代表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宝新开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64XXXX),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pan>
法定代表人***,陕西宝新开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5月9日出生(×××),住西宁市。,住西宁市n>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新开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2月1日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3963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18年春节前给付申请人70848元,2018年12月底前付10万元,2019年12月底前付10万元。鉴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