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5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7165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友通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319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友通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5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共计109609元。2018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因年限长,价值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查封必要。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目前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