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5执恢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5号万通中心2幢10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友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友通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青0105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西宁友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前一次性退还申请执行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租金108375元;逾期履行则被执行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11月25日至实际前付清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被执行人西宁友通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西宁友通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租金,申请执行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西宁友通装饰有限公司,责令被执行人西宁友通装饰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宁友通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105执恢4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