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1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奇平,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4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7年5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至2018年6月7日为止,这是无法更改的事实。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不认可用人单位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现被申请人未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其解除行为也未得到申请人接受,所以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其系争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劳动合同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现申请人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至2018年6月7日止,但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另,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底即口头通知了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申请人未在《合同终止、解除(个人)确认书》上签字,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实上,被申请人也为申请人办理了退工手续,申请人也未再提供劳动。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31日解除。现申请人认为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因被申请人未书面通知,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茜
审判员  竺琴
审判员  马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