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15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奇平,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6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因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并且本案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经过了劳动仲裁,故本案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如认为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在一审法院已经向申请人做了释明后,申请人仍然坚持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茜
审判员  竺琴
审判员  马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