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621执5号
山阴县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一庭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晋0621民初50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原告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8410元。
(2)案件受理费8984元,申请执行费767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阴县支行户名:山阴县支行账号:X。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马 宪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