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山阴县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621执5号 山阴县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一庭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晋0621民初50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原告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8410元。 (2)案件受理费8984元,申请执行费767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阴县支行户名:山阴县支行账号:X。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马 宪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