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执4220号 申请执行人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九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关于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7年7月12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7年10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网络账户、车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8年6月10日将被执行人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2018年7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2辆;5、2018年7月27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财产信息;6、2018年7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2017)豫0191执42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货款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125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91执42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李 翔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