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运输总厂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02执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经济开发区韦十九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运输总厂,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长风路北段三矿北。 法定代表人:董合方,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运输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丰隆高科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以当事人双方已就本院(2021)豫06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由法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运输总厂在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直至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602执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