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0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宏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8940L。
法定代表人:程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市志君钻探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工业新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10585114。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南宏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志君钻探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皖040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淮南市志君钻探机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226854.48元的财产,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及其他权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