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宏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宏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志君钻探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02执3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南宏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8940L。 法定代表人:程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市志君钻探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工业新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10585114。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宏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志君钻探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皖040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1、经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塑料扁丝拉丝机组等机器设备经两次拍卖、变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4、已对被执行人负责人限制高消费;5、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3600.48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宫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