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4民初12489号
原告(反诉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受理后,某乙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某乙公司提起的反诉,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6年8月18日,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反诉原告某乙公司亦于2026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反诉,并表示不再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某乙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