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常州市遥观临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4民辖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住所地常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苏0492民初23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苏0492民初23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某乙公司诉某甲公司,第三人常州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管辖。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第三人常州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争议工程为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于专属管辖,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工程结算审定单》上并没有某乙公司的共同盖章。某甲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的章某大于其他公司的印章,而某乙公司、遥观某丙公司的公章大小也远远小于实际的公章大小,显见某甲公司的章并不是在《工程结算审定单》的原件上加盖的,某甲公司在结算单上也不显示为施工单位,故《工程结算审定单》并非某甲公司共同加盖。无法证明案涉工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办案移送至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且结合其提交的其他证据,案涉工程非单纯苗木种植、养护,还包括运动场地暗塘处理和运动场地排水沟处理等,故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工程施工地位于本市武进区遥观镇,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上各方当事人不是共同加盖公章及其效力问题属案件实体审理范畴,本案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处理。上诉人认为应按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一审第三人常州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因本裁定仅针对上诉人某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涉及一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本院在本裁定中不将常州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列为当事人,亦不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但本裁定的效力仍及于全案当事人。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