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辛某;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2民初18179号 原告:辛某,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辛某诉被告陕西某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