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2民初18179号
原告:辛某,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辛某诉被告陕西某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