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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8民初11371号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