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5344号
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信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经济开发区北一环路3.5公里处南侧恒大悦珑湾营销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信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也不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