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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3268号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K,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溧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溧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溧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35222.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5835222.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溧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35222.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