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昊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1469号 原告:安徽昊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316-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Q2TC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昊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昊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原告安徽昊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