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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3民初4855号 原告:连云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3*。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连云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2024年12月19日,原告连云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