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沙湾县金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4民初926号 原告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交通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湾县金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乌鲁木齐东路196号(金沟河流域管理处办公楼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4月14日,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女,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男,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男,1955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新疆宏润信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伊宁西路北、西环路东(机关事务局联合办公楼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沙湾县金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宏润信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沙湾县金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宏润信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20元,由原告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园 校对责任人:*** 打印责任人:周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