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某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2021)湘0424执保10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男,194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申请人: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交通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阳市**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大浦镇工业园宇国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0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30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30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